安乐死的立法意义

二、安乐死的立法意义

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迅猛发展,对安乐死问题的争议日益激烈。2003年8月,我国首例安乐死当事人王明成突然离开人世,给人们留下了对于安乐死话题更沉重、更深入的思考。

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荷兰、比利时两个国家以法律形式准许实行安乐死,但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总的趋势是褒奖之词多于贬责之意,支持者越来越多,反对者越来越少。支持安乐死的理论依据为:①安乐死并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任何的威胁;②安乐死使很多生存无望的患者结束难以忍受的痛苦;③安乐死在促进人们对生死价值更深一步地理解,使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死亡。(https://www.daowen.com)

安乐死的存在的确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结合其立法内容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可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立法者也应当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