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监测网络
2026年02月22日
(三)精神卫生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根据2012年卫生部印发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1.管理原则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2.管理部门 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https://www.daowen.com)
3.信息收集与报送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4.信息发布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信息共享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由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