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管理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配合禁止鸦片烟毒工作和解决旧中国遗留的伪劣药品充斥市场的问题,1950年11月,经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史上的第一个行政法规。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我国药品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法规——《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管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和公众用药的合法权益,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为了保证《药品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药品监督管理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