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急危患者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①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②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允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③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