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是医疗纠纷的主体

(一)医患双方是医疗纠纷的主体

医患双方中的“医”,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医方,包括各级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医疗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中心)、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等,属于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纠纷虽然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行为所引起,但医疗单位仍是医疗纠纷的医方主体。无行医资格的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医患双方中的“患”,从广义上来讲,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本人及与患者的利益有关系的个人和组织,也包括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所有接受诊疗服务的人。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利害关系人亦可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当患者死亡时,他们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