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

(三)取消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①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②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④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医师处方权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