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流通

五、药品流通

根据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以下规定: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销售药品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③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https://www.daowen.com)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