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保障村民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6.2 保障村民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6.2.1 提高居民就业技能

将城中村村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市场引导就业、培训促进就业。及时摸清城中村村民尤其是被征地村民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结合年龄、文化水平、性别和求职意愿等不同特点,加强文化知识、经营知识、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劳动力供求的匹配度。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推介、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

6.2.2 扩大集体经济就业岗位

引导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集体经济由物业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体系,实现产业的多元化和特色化发展,创造多类型就业岗位。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本村村民,在拆迁改造过程中,将拆迁补偿与就业安置一并考虑,建立就业安置与拆迁补偿并重机制,解决部分城中村村民就业问题。

6.2.3 多渠道增加公益性就业岗位

对村改居后的保洁、门卫等公益性岗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优先安置“4050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实施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鼓励城中村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本村就业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