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环境整治

3.2 建筑环境整治

(1)废弃建筑整治。

拆除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废弃建筑,拆除后的土地通过种植灌木和草本植物进行绿化。对非铁路保护用地范围内的已废弃建筑,要求其拆除或整修,并结合项目进行整体改造,无改造意向的,近期应改造为街头绿地。

(2)破损建筑整修。

正在使用的破损建筑应进行整修,整修后做到无残垣断壁、屋顶无塌陷、建筑立面整齐平滑、门窗齐全。城区内破损建筑的整修,需统一建筑色彩、立面形式,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且要符合济南市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各区域的建筑色彩应满足济南市色彩规划的要求。

拆除、清理沿线屋顶乱搭乱建建筑,有条件的进行“平改坡”,并统一改造的形式和色彩,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济南市相关管理规定。

将铁路沿线棚户区、城中村纳入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优先进行改造,并且应与相关部门的改造计划相衔接。

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做好铁路两侧文物、历史优秀建筑、工业遗产等的保护,需要整修的要做到“修旧如旧”,符合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等相关的保护条例。

拆除或更换对城市景观形象影响较大的广告牌匾。原则上不再新增商业性广告牌匾,城市门户地区可设置城市公益性广告牌匾。拆除未经许可的广告牌匾,城区内立面广告牌匾应按照济南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统一形式、色彩、字体和灯光效果,广告内容应突出当地文化和地域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