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推进撤村改居,共享社区服务
2025年09月26日
6.4 推进撤村改居,共享社区服务
加快推进“村改居”工作进程,逐步将城中村原有居民统一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保障完成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公平享有各项社区服务。
6.4.1 加快推进撤村改居,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按照“先拆迁后改制、改居”的原则,全力推进“村改居”工作,对符合2/3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等相关条件的城中村,加快实施撤村改居。对拆迁完成的现有“村改居”社区和城中村,及时启动集体资产改制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到2017年底,根据新的社区布局规划,完成80%的城市社区组建;到2020年,全部完成组建。
6.4.2 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落实城镇居民待遇
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不断增强社区治理功能,对于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凡不在清单范围内但确需社区协助办理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基层社区工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后,与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社区协办。社区居委会积极组织居民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自治活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融入城市社区。
6.4.3 完善社区服务
按照城镇社区服务标准,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实现同城同待遇。引导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方便居民生产生活的购物、餐饮、维修、家政、中介等市场化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探索制定成本低、服务好的物业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逐步推动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