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环境卫生治理
2025年09月26日
3.1 环境卫生治理
(1)铁路卫生治理。
拆除废弃非功能用房,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废弃路料,规范路料堆放;将腾挪出的用地进行绿化或结合使用需要进行硬化铺装。
(2)建筑垃圾整治。
组织清运乱倒的建筑垃圾;将腾挪出的土地结合周边功能合理种植乔木和灌木,或种植草本植物进行绿化。对符合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封闭围挡,并采取防尘措施。对已封场建筑垃圾消纳场,通过地形整理、覆土,进行复垦或绿化。通过治理,原则上在各辖区治理范围内不允许再出现各类建筑垃圾。
(3)生活垃圾治理。
彻底清理农田、河流、沟渠、道路两侧、桥下、池塘等处的积存垃圾;对清理后的用地通过设置广场和绿地的形式进行硬化或绿化,达到干净整洁的环境效果。通过治理,原则上在各辖区治理范围内不允许再出现各类生活垃圾。
(4)堆料和料场治理。
粉性物料必须采取库房式存放,临时性货场要采取严密的篷盖和围挡措施;并沿铁路一侧种植乔木进行遮挡。堆场外围要建设高于堆存物料的围墙,统一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5)废品收购站(点)和散乱小厂(小作坊)的规范。
限期搬迁无手续站点,将腾挪出的土地沿铁路一侧种植乔木和灌木,内部种植草坪或硬化,远期结合项目进行整体改造。有批准手续的,拆除有碍观瞻的乱搭乱建建筑,规整物料。
(6)畜禽养殖场整治。
限期关闭铁路两侧500米内无批准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拆除后的土地采取覆土等措施后用于绿化。具备许可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封闭围挡,或沿铁路一侧种植乔木和灌木,配备废物处理设施,做到无污水、粪便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