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促进社会保障均等化

6.3 促进社会保障均等化

进一步增强岚山区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提高城中村村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岚山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3.1 落实应保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为企业职工的,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并适当降低缴费基数。

6.3.2 规范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中村被征地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达到退休年龄后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养老金。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集体补助可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6.3.3 扩大城镇社会救助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原有居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农村低保转为城镇低保的衔接工作,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符合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城镇“三无”人员保障标准实施生活、服务、丧葬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