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山体河流保护
(1)采石场治理。
关闭违法采石场,对于腾挪的用地采取地形整理、山体加固、覆土等措施后,进行绿化。有合法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围挡,沿铁路一侧种植乔木和灌木进行遮挡,并采取喷淋、雾炮等降尘措施。
(2)破损山体修复。
将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破损山体列入修复计划,并优先实施;制订修复方案,通过土石回填、清理悬浮石、修坡、筑台等措施,整修采石造成的山体破坏,之后进行复绿造景,对有条件的,建议打造成山体公园,避免可视范围内山体荒露。
(3)河流水体治理。
工业污水由排放企业负责进行处理或预处理,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公共污水管网,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各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至河道。清理河道、沟塘内的淤泥、垃圾杂物和漂浮物,疏通水系,与河流水系整体治理相衔接,有条件的对河道、沟塘进行绿化美化。强化河道生态恢复,完善河道两侧绿化及休闲设施、服务设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