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法自然”的理念,哲理异常深邃,智慧极为高大,对于我们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的现实意义。

《老子》全书论述到“自然”这个概念如下:

1.“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第十七章)[最好的统治者]是很悠闲而不轻易发号施令,就能把事情办好的。而老百姓则都说:“我们本来就是这样的。”

2.“希言自然。”(《老子》第二十三章)少发号施令,是合乎自然的。

3.“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所以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宇宙有四大,而人是四大之一。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道取法自然。

4.“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第五十一章)道生成万物,德畜养万物,万物呈现各种形态,环境使各物成长。所以万物没有不尊崇道而珍贵德的。道之所以受尊崇,而德之所以被珍贵,就在于它从来都不加干涉,而顺任自然。

5.“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所以,圣人求别人所不想求的,不重视难得的东西;学别人所不想学的,以补救众人所犯的过错,以辅助万物的自然变化而不妄加干预。

以上五章,笔者早在十八年前就说过,虽然都讲到“自然”,但是“并没有一处是专指‘自然界’而言的,全都是专指‘自然而然’而言的。而大多数的注者也都是这样认为的”[2]。张世英先生说:“《老子》第二十五章:‘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道取法自然。’这里的‘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究竟至极的意思。‘道’是最高的原则,是自己如此,以自己为法,别无遵循,不受制于任何他物。”[3]

可见,虽然二者词语相同,但是作为“自然界”的“自然”是指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实体,我国的传统习惯指天与地,今日也有说成是自然环境。而作为“自然而然”的“自然”,一般是指一种原则、态度、方法,也有指本质、本性、规律。“老子的名言‘道法自然’的伟大意义及其价值,不仅在于否定了以天为主宰的有神论的旧传统,而且更在于坚决反对了人的主观妄动,力倡人的思想与行动必须自觉地严格地按照客观规律去办。显然,后者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新论’厚望之处。”[4]

因此,以为“道法自然”的“自然”,是指“自然界”,固然不对;是指“道”之外、之先的不同于“道”的某个东西,也是不对的。所谓“道法自然”的“自然”,就是“道”本身所固有的独特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

为什么呢?众所周知,《老子》主张“万物”,都是由“道”所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因为,《老子》认为:“道”,“渊兮,似万物之宗”(《老子》第四章)。“道”,是那样地渊深啊,它好像是万物的宗主。“道”,“可以为天下母”(《老子》第二十五章)。“道”,可以为天地万物的根源。“道生之,德畜之。”(《老子》第五十一章)“道”生成万物;“德”,畜养万物。“道者,万物之奥。”(《老子》第六十二章)“道”,是万物的庇荫、深藏的地方。

那么,“道”究竟是怎样生养万物的呢?这正是问题关键之所在。《老子》说:“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老子》第十章)这几句话,可重见于《老子》第五十一章:“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所以,道生成万物,德畜养万物,使万物成长发育,使万物心性安宁,使万物爱养保护。生长万物却不据为己有,驱动万物却不自以为有功,培育万物却不自为主宰,这就是最深远的德。《老子》第三十四章也说:“大道氾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大道像泛滥的洪水广泛地流行着,无所不到。万物依靠它生存,而它对万物却从不干涉,它生养万物大功告成却从不居为己功。它养育了万物却从不自以为主宰,它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私欲,所以可以称它为“小”、为非常微妙;万物向它归附,而它却不自以为主宰,所以可以称为“大”、为非常伟大。由于“道”不自以为伟大,所以它才成为伟大。一言以蔽之,大千世界里万事万物,其生其长,极其复杂纷繁,真是“天下的树叶没有两片是相同的”(莱布尼茨语),极其个性化。但是,“道”产生万物,并使万物不断变化发展,都是“自然”的,“自然而然”的,而不是“不自然”的,“不自然而然”的。所以说“自然”,乃“道”所固有的独特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

既然“自然”是“道”所固有的独特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那么这就意味着“道”无论何时何地产生何物都必须自觉持守着“自然”的原则。如果“道”丢失了“自然”的原则,还能不能产生万物,恐怕就成了很大的问题了。因为,“自然”正是“道”产生万物,并使万物不断变化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基石与中介以及保障。可见,“道法自然”之说,是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的。其实,“道”与“自然”,乃二而一,一而二。

既然“道”本身都必须“法自然”,那么由“道”所派生的“万物”,含其中最大的“天”、“地”、“人”,统统也都必须“法自然”,此乃题中应有之义,这才合乎逻辑。所以,《老子》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换言之,“道”所派生的“万物”,含其中最大的“天”、“地”、“人”,统统也都必须各自具有其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

就人而言,人应向地、向天、向道那样去法自然。也就是说人对自身与自身而外的他人(家庭、国家、天下即人类社会)以及他物(天、地以及其他万物的自然界)都应法自然。即必须按照人自身、他人、他物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去对待之。亦即必须自然而然地去对待之。否则,便会有违人自身、他人、他物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了,最终就会不利于人自身、他人、他物的生存与发展。

具体说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与保护生态的问题。由于此前多年来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过程中,唯GDP是求,牺牲生态在所不惜,以至于GDP固然是上去了,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生态的代价也太大了,自然环境的污染很严重。空气、水、土地都遭受到了严重污染,危及到了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决不能再如此这般地发展下去了。为了能健康地持续发展下去,必须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与保护生态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去办,必须自然而然地去办,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用《老子》的话来说,就是只有遵循“道法自然”,特别是“人法自然”的原则,决不是违背“道法自然”,特别是“人法自然”的原则,才能真正做到“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真正做到“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所谓‘人法自然’,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求人们的思想、言论与行动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按照规律去办,一定要防止盲目妄动的主观主义与唯心主义”[5]

“道”产生万物,并使万物不断变化发展,都是“自然”的、“自然而然”的,其实也就是“无为”的,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按照规律去办的,而不是“有为的”、盲目妄动的、主观主义的、唯心主义去办的。

所谓“无为”,决不是什么“无所作为”,而是决不妄为,决不是违背“道”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即决不是不“法自然”的,不“自然而然”的,不“无为”的,去生万物、去办任何事情,而是一定遵循“道”的“本质与本性以及规律”去生万物、去办任何事情。换言之,即“道”去生万物、去办任何事情,必定是“法自然”的,“自然而然”的,也是“无为”的。

老子先说“道常无为”,紧接着就说“而无不为”(《老子》第三十七章),又说“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第四十八章)。这三句话都是说“道”虽然经常是“无为”的,但是却没有一件事情不是“道”“所为”的。为什么“常无为”的“道”,何以能“无不为”呢?归根到底,由于“常无为”之“道”,决不是什么“无所作为”之“道”,而是决不妄为之“道”。换言之,“常无为”之“道”,实乃“法自然”之“道”。而“道”之所以能“生万物”,就取决于“道”是“法自然”的,是一以贯之地“法自然”的。所以说,只要“道”“常无为”,“道”就能“无不为”了。张世英先生说:“人能顺乎道,顺乎自然之常则而‘无为’(即‘为道日损’),就能做到‘无不为’。”[6]

可见,“道”既是“常法自然”,又是“常无为”(《老子》第三十七章)。“无为”与“自然”的内涵,二者是完全相通的。所以,常称《老子》的“道”是“自然”的,又是“无为”的,甚至是“自然无为”的。

《老子》第二章就说:“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因此,圣人用“无为”的原则与态度去处理世事,行不言之教,听任万物生长变化,他却不替万物开始;生养了万物,他却不据为己有;推动了万物,他却不自以为尽了力;功成业就,他却不自居有功。正由于他不自我居功,所以他的功劳反而不会失掉。

所谓“圣人”,实乃“法自然”、“处无为”而得“道”的高智慧的人。“道法自然”,是人人有责,至于“圣人”,则更是责无旁贷。换言之,首先严格要求负责顶层设计的人、最高级的管理人,对待自然,对待治理环境污染,对待建设生态文明,应该率先践行“道法自然”、“人法自然”的智慧、原则与态度。

孔子说:“予欲无言……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这表明孔子主张“天生万物”也是“自然”地生、自然而然地生,也是“无为”地生。孔子称赞“无为”而治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论语·卫灵公》)这些话出自“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的孔子,岂不证实了老子关于“道法自然”、“无为”的理念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以及很高很大的智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