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和合”的生物多样性和谐思想
2025年09月26日
2.“万物和合”的生物多样性和谐思想
《太平经》提出:“自然者,万物之自然也。”明确地把大自然规定为众生共享、共有的生存家园,而绝非专属人类或为人类所主宰的对象领地。道教认为,生物多样性的呈现,实系天地造化的本来之意。天道贵生,上天派遣“奉职之神”,使生命资源“调和平均,使各从其愿,不夺其所安”。因而,天地之间,本来就是一个能适合、满足丰富多样之生命物种存在的和谐系统:“其气集多所而畜容,故名为中和。比若人和,无不而包容也。”在确立物种之间权利平等的信念基础上,道教中人进一步主张:多样类型、不同层次的物种之间应该和谐相处,即坚持“万物和合”的原则。
所谓“万物和合”,一方面是指在生态系统中,各种类型的生物及种群,皆能拥有特定的、适合自己生存的时空环境,并从中获得满足自身生命需要的各种资源。《太平经》指出:“万物各自有宜。当任其所长,所能为,所不能为者,而不可强也。”“万物之生,各有可为设张,得其人自行,非其人自藏。……六极八方,各有所宜,其物皆见,事事不同。”另一方面,是指每一生命个体和物种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作用或价值功能。在道教看来,每一生命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生态价值,是天地之间的“财富”;“夫天生万物,各有材能”,正是它们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生命世界。道教在日后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之所以能取得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资源,与其早期确立起来的生物多样性思想根源是密切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