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法自然

2.道法自然

道虽生化万物,覆育万物,却无丝毫私心要主宰万物,占有万物,而完全是自然而然,无心而成化。《道德经》言:“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第34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希言自然”(第23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

“自然”是道家思想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自然”一词中,“然”的首要含义是“如此”,它包含了事物从产生、成长到消亡的整个过程,这一含义与西方哲学中的“存在”大致相当。然而,“然”的含义又不止于此,王中江便认为:“‘自’,有‘自身’、‘自己’等意义;‘然’有‘是’、‘宜’、‘成’等意义。把这两个字的意思合起来,‘自然’的字面意义可以说就是‘自是’(即‘自己所是的样子’)、‘自宜’(‘自己恰如其分’)或‘自成’(‘自己成就’)。”[31]可见,“自然”一词还寓示着万物自身就是它存在的缘由、价值和意义。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曾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32]而道家的“自然”,它所描述的是天地万物自己如此,没有外力的干涉或促动,纯然顺应自体本性的一种正常、健康、完美的生存法则和生存状态。

老子“道法自然”一句,汉代河上公[33],宋葛长庚[34],元吴澄[35],明代焦竑[36],近现代的冯友兰[37]、童书业[38]、张岱年[39]、任继愈[40]、陈鼓应[41]等,通常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王中江认为:“上述各家基本上大同小异地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自己的自然而然’,认为在‘道’之外没有一个什么‘自然’需要道来效法。”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第一个问题是,‘道法自然’的‘法’字被省去了。……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解释把‘自然’看成是‘道’自身的东西”;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上述各家“不能想象最高的‘道’还需要去效法什么。既然‘道’是万物的根源,是世界的最高实在,怎么可能在道之外还有一个‘自然’需要‘道’去‘效法’?”[42]

长期以来,由于前述注解具有广泛的影响,以致人们忽视了三国魏王弼关于“道法自然”的正确注解,现在该是接受王弼关于“道法自然”注解的时候了。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曰:“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43]王中江指出,“‘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