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体的世界观
众所周知,老子认为“道”就是天地万物的始源,因此云:“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1章)“先天地生。”(25章)“象帝之先。”(4章)“以阅众甫。”(21章)。所有的天地万物不能与“道”匹偶,也不能脱离“道”,因此云:“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25章)如此,“道”就是天地万物的根源。
老子云:“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30章)如此看,“道”是最伟大的。老子把伟大的存在联系于自然,云:“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5章)“道法自然”的意义就是“自然”成为“道”的准则,好像似“自然”是“道”的上位概念,但是道是天地万物的根源,所以没有东西先于“道”,也没有“道”效法的东西。众所周知,“自然”不是实体,就是“道”所以成为天地万物的准则。“道法自然”意味着,“道”的本性就是“自然”。老子云:“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51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17章)如此可知,“自然”不是名词,而是形容词。如此,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科学所说的自然或自然现象。如果“自然”不是自然物,那我们不可能把“自然”对象化。由此可知,“自然”不在事物外面,而是在事物内部。
老子哲学中,不但天地万物,而且“道”也是联系于“自然”的,就是说天地万物是通过“自然”而成为内在联系的有机的统一体。如果天地万物为“自然”的统一体,那在无限性的时间与空间之内,虽然存在的事物与事态无数地多,又无限量地有多样性,各各都以“自然”为自身的本性,也无法脱离“自然”。因此,任何东西不是以“自然”为统一的世界成员不可。
又庄子云:“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游乎天地之一气”,“通天下一气”(《庄子·知北游》篇)。如此,庄子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庄子云:“周与胡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如此,庄子没有否定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分,但是他说“道通为一”。在庄子哲学体系中,道就是自然,因此,万物在自然通而为一。
如此,老庄哲学体系当中,世界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有机体世界。就是说,世界是有机体的统一体,万物是有机体的成员,万物可以成为有机体的世界的根据就在于“自然”的“道”。老子哲学所说的事物之间的沟通,不是此物与彼物的沟通,而是两者以“道”来通而为一的。就是说,事物之间的沟通,不是互相区别的事物之间的沟通,而是以“自然”为道通为一的沟通。这就意味着,依据两便都成立的原理之下,人类与世界才是可能和谐或沟通的。
Bayertz批判,把自然全体理解为偏要保持生态学性的均衡的合目的性存在,那么如此的自然中心的环境伦理学具有致命的缺点。他认为,在存在论上,自然界先于人类的目的论的自然观,是在人类丧失自然界的均衡之下成立的。依据他的批判,自然界的总体性均衡具有的妥当性是限制性的,因为在自然界,人为性的破坏以前,已经相当部分发生了自然性的破坏。由此,他认为赋与目的论给自然界本身是过分的夸张,自然不可能成为我们的道德典范,自然界没有提出给人类一个方向的任何目的或内在价值。并且他指出根据自然性的事件来成为的正当化概念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正当化的必要性不在自然性的事件,而是人类行为。就是说,由自然界找不到人类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自然不是人类的典范,人类的伦理是根据人类订立的规范与价值。
Birnbacher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他认为如果自然主义生态伦理学者所说的自然理解为世界内存在者的总体,那么自然破坏也是自然性的一部分。排除人为性的人类,倒是把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层次,也没法承认自然具有指向点。因为如此看,为了人类的满足限于资源枯竭,抹杀竞争对象,宁肯说这就是自然的。而且如果自然的意义理解为人类以外的自然全部,自然态度也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榜样。所谓自然均衡也是恐怖性的平衡,大部分的自然变成由局部性的均衡状态到不均衡的状态,因为如此的倾向是越来越加速化的。由此,他主张在社会的脉络上,自然法则也不是人性的法则,在生态学的脉络上,关怀自然的立场中,也不是交互与自然。
Bayertz或Birnbacher批判的对象是Jonas或Taylor所说的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伦理学说。但是如果我们在现代生态环境哲学的脉络上,要找到道家自然观的意义,那么必须听老子的回答对于他们提出的自然概念。虽然承认现代生态环境伦理学所用的自然,这个用语不同于老子所说的“自然”,但是人类的伦理只是根据人类订立的规范与价值的观点与老子的自然观念是正面冲突的,因为从自然破坏不过是自然性的一部分的立场看老子的自然观也好像是不合理的。
在自然界中现显的自然破坏现象,如洪水等等来不能说,这就是摆开自然界的自净能力的。不以再构成自然生态界的暂时不均衡为自然破坏,如果太阳系的消灭与地球生命体的绝灭为自然破坏现象,那么同时宇宙大爆炸与生命体的出现就成为自然创生事件。依照天体物理学,在宏观脉络上,破坏与生成是在一起的。那么可以说,自然界保持指向平衡状态。问题就在于人类的自然破坏越过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反而威胁人类的生存。从自然破坏的观点看,问题发生者不是自然界,而是人类。
老子所提出的“自然”为原理是所以成立个个存在者的个体性的本性。老子云:“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侯得一以为天下正。”(39章)由此可知,所有事物都是依照“道法自然”的原理成立的,但这不是一义的,每个事物表现的性向是不同的。在老子哲学当中,世界一统的“自然”观念是反而保证由此成立的事物的多样性。因为事物的多样性是根据于其各各自然而然的性向。如此看,自然界的所有存在物都具有各各本身本来的存在价值,就是具有内在价值。从老子的“自然”观念看,人类唯一具有内在价值而自然界没有的话,这就是过分的人类中心主义。不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那么人类与自然的断绝关系是没法回复的,两者之间的和谐也是永远不可能的。以个体的本性为“自然”,这就是说,没有东西发生给事物的运动变化,世界所有的东西都是自生自化的。老子通过如此的自生自化观念确保事物的自在、自律、自己运动的可能性,因此说,“人的自然”、“万物的自然”、“统治行为的自然”等等,对于事物、事件也说“自然”。“道法自然”,因此,万物可以自生自化,如此,由“自然”观念中可以确认道家的伦理基础。
Bayertz指出,在自然事物中没法找到人类行为的准据点,只能在人类中找到人类行为的准据点,这是没错的。虽然如此,但这个决不意味着区分于自然的人类只能成为准据点。在包含人类的自然界全体运行原理当中找到准据点就可以。依照全体秩序,可以找到人类行为正当化的根据。依老子,区分人类与人类以外的存在,人类价值为基础而判断其他存在,那这就是有害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是反于“自然”原理的行为,不但损害人类自身的生活,而且毁灭社会共同体的行为。无论如何,老子认为把所有的存在可以联系而为一的“自然”意义来作为行为的准则。老子仁义礼智等等儒家理念激烈否定的理由也在这里。离开“自然”原理,然后认定人类价值为唯一的,那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沟通是根本不可能的。
Bayertz又批判说,为了实现生态伦理学者所追求的目的,那不可以认定人类与其他自然存在为同一的,抛弃人类中心主义,赋予自然界同一权利,这是呼吁于人类道德性时才有意义的,因为在自然界当中非承认人类的特殊地位不可。由此他主张毕竟还在生态中心伦理学战略当中,也运转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所以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避免的。在老庄哲学中,“自然”就是人类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但“自然”是人类具有的,同时在自然事物中内在的。这个方法就是在自然界全体秩序当中找到道德性的根据。如此的观点之下,很难遇到人类的权利与自然界的权利之间的对立冲突。在老子哲学中,“自然”这准据点是人类的权利与自然事物的权利之间没有冲突的不争与和谐的原理。因为人类与世界的不足点都是根据这个“自然”原理而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