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观点和主要结论
在中国现实中,垄断行业大多具有国有属性,但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在工资决定及劳动力配置机制上又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行业的国有属性和垄断性质是两个紧密联系又截然不同的特征。我们认为,要廓清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及程度,必须将另外一个属性同时纳入分析及测度框架,在严格区分二者迥异的收入溢价机制的基础上才能步入正确的研究“进径”。
与此同时,对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收入本身”,劳动力在行业(或部门)之间的流动障碍也必须进入研究视野。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如果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那些由非生产性因素造成的部门高收入必将消失在超额劳动供给的压力之下,使部门间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劳动力的市场竞争。事实上,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分割,才使得国有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长期内不断固化,甚至出现代际传承的特征。
基于上述考虑,在研究框架的建构和研究路线的设计上,我们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将行业之间的“收入性分割”和劳动力“流动性分割”有机结合,在劳动力市场分割视角下审视行业收入差距问题;二是在行业收入差距形成、固化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坚持严格区分并廓清垄断和所有制的不同影响。
本研究的基本结论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垄断和国有性质以截然不同的机制引起了劳动者的收入升水:第一,“单纯的”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地位获得了较高的资产回报率,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在“效率工资”或“公平工资”的作用机制下,将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职工的高收入;国有属性的行业收入溢价根源于特殊产权安排下剩余索取权对剩余控制权的无效制约所导致的经理人行为异化。第二,垄断企业依靠垄断利润能够“独立地”“绝对地”引起职工收入的增加,而国有属性带来的收入升水则需要以行业垄断为前提。第三,垄断和国有性质在导致劳动者不同类型的收入溢价上各有侧重。垄断性质倾向于增加劳动者的当期工资等“直接收入”,而国有属性则更偏好于提高社会保障等“间接收入”。
2.行业垄断收入分配效应固化的直接原因是国有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性分割。然而,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之间所表现出的劳动力流动障碍与企业的垄断性质无关,而是根源于垄断企业背后的国有性质。国有属性下经理人行为的异化使其默许了员工的低效率并且降低了解雇概率,内生于国有企业特殊产权安排的编制制度通过增加劳动力调整成本(主要是解雇成本)减缓了企业劳动力的流动性。国有垄断行业的劳动力进入障碍导致了行业收入分配效应的不断固化。
3.国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职位存在代际传承倾向。与行业之间流动性障碍的形成机制类似,行业高收入职位代际传承问题的根源同样在于国有性质而非垄断地位。人力资本的难测性、职位的稀缺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错配以及委托人的无效监管是国有垄断企业经理人依据高薪职位寻租的四个必要条件,其本质是当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不相匹配时,经理人对剩余控制权的一种变现行为。当年轻的求职者缺乏相应的经济资本以满足企业经理人的租金要求,其“家庭背景”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国有单位就业的父母往往通过高收入和本身的政治社会地位帮助子女在国有企业就业竞争中胜出,从而形成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职位的代际传承。反观企业的垄断性质,由于守住了委托人对代理人外部约束这“最后的防线”,因此激励相容的劳动力配置机制能正常运转,避免了非生产性特征介入就业竞争造成的机会不公。
4.基于不同的数据来源,深入解构了垄断和所有制对收入差距的贡献程度:第一,基于“中国工业行业统计数据”的“Shapley value”分解发现,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垄断对行业工资收入(直接收入)差距的贡献程度分别为7.1%和15.58%,垄断是所有制的2.19 倍。第二,基于CHIP(2013)数据的“Fei—Ranis”基尼系数分解显示,在城市劳动者工资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中,所有制性质对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程度为17.41%,行业垄断则达到36.26%,垄断是所有制的2.08 倍,两者的相对贡献程度与“Shapley value”分解结果很接近,说明结论的稳健性。第三,Oaxaca-Blinder 分解结果中,城市劳动者工资等直接收入由垄断等不合理因素造成的收入溢价占比为70.50%,远高于国有属性导致的38.29%的贡献额度;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保险福利等间接收入中,国有属性引起保险福利溢价中不可解释部分占比为85.71%,显著高于垄断溢价的44.52%。可见垄断行业更倾向于提高显性收入,而国有企业更倾向于提高隐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