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端及其解决问题
2026年01月15日
(三)投资争端及其解决问题
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高风险和风险防范措施客观上的难以周全,必须考虑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本研究主要是针对投资者和资本输入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就丝绸之路经济带目前的状况看,此类争端的解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首先,资本输入国国内救济存在障碍,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主要的能源投资资本输入国不仅是经济塌陷区,而且政治法律落后,有的国家甚至没有司法体制,在国内法中直接规定争端解决以国际法为准据法,即使是有较为健全的司法体制的国家,诉讼和ADRs 程序在适用时也是各有缺点,都有可能造成争端解决未果。其次,国际救济存在法律障碍,因条约只适用于成员国内部,而中国之前参与能源国际治理较少,不是这些能源国际治理机制的成员,因此这些现有国际能源相关法律体制均不可用,在双边层面中虽然BIT 中涉及争端解决,但是经过本课题组的研究,发现:第一,中国并非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所有沿线国家均签订了BIT;第二,已经存在的BIT 大多内容陈旧,在争端解决方面仅就“征收补偿额”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提交给临时仲裁庭,而其他争端解决事项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属地管辖权原则,可以断定只能适用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因此,投资争端的解决在国际法层面的现实障碍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也无力解决。本研究认为,应该在多边层面建立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在统一的框架下解决争端,该机制应该是统一的多边能源投资法律机制的一部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