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顶层设计理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顶层设计理论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内蕴是由核心要义和模式内容构成的科学系统。其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大核心要义是决定我国法治模式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规定性因素。其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背后的精神和理念生成了法治道路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化法治模式的组成要素,依次为法治道路的领导主体、实践主体、价值追求、实施方式和主要依据,构成了党的领导、人民主体、法律平等、德法结合、立足国情“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

其次,经过法治模式差异化分析,在个性内容证成并嵌入“坚持走”的能动性同时,我国法治道路内蕴之下还存有一系列其基本特征的特别限定,这些基本特征以技术主线、道路属性、道路形态、经验立场等维度为出发点,分别生成了宏观统筹与微观治理双管齐下、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互为机理、法治理论与实践互相结合、法治“自在性”与“开放性”并行不悖四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再次,决定我们坚持本国法治模式的法治综合国情包含两大基本维度,包含文化传统、历史命运等方面的历史必然性和以当代实际意义为主的现实重要性。其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契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历史惯性,顺应社会治理模式历史发展规律,最终实现中华法系的重构理想。其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分支道路提供了践行依据、指导理念及制度源泉,促使人民对于自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主体进行内心确认,对于促进相应法治话语体系形成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够在全球法律治理过程中坚定地发出自己的声音,维护我们国家的根本利益。

最后,如果我国法治建设偏执地全盘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制度,与此同时否定形成及完善自身实然法治道路的“本我”立场,从而深陷法治理论话语及制度实践的“西方中心主义”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绝对否定论”,那么我国法治化进程将缺失自主性建构的历史积淀和制度安排,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进而会被彻底抽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