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与科研团队之间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的问题

(二)高校院所与科研团队之间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的问题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由于政策只设置了下限而没有设置上限,地方政府和高校在此分配比例上继续提高,部分高校规定若不存在中介机构,则科研团队可获得92%,高校仅占8%;若存在中介机构,则科研团队可获得70%,中介机构占20%,高校仅占10%的比例。如上海理工大学将三项评估价值近2900 万元的太赫兹技术按79.42%的比例奖励给科研团队,金额为2303.2 万元。而科技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高校院所给予科研团队的收益分配比例最高仅达到30%。我国这种过度的激励制度虽然极大地提高了科研团队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同时存在过于夸大开发研究或产业化人员的科研贡献,可能会扭曲收益分配机制,忽略国家地方政府和高校院所在研究开发中的贡献。同时,造成科研团队只关心“开发研究+商品化研究”而不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破坏了基础研究的公共性和客观性,不利于原始创新和开发研究、产业化可持续发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