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新定位犯罪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犯罪故意在我国刑法中犯罪论体系里的地位,决定于我国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特点。在这个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处于核心的地位,具备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认为成立犯罪,而犯罪故意则属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中并不存在违法故意的问题,但是理论界又提出在特别情况下应当承认违法性认识。此外,犯罪故意概念中虽然存在责任故意的内容,却没有突出它相对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也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忽视对行为人责任故意的判断,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则不自觉地运用违法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基础上的责任故意判断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犯罪故意”这个完整的概念内,犯罪故意一方面是成立故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是成立故意犯罪责任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仍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但它是说明故意犯罪主观责任要素的犯罪构成要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