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保障权行政司法救济
2026年01月15日
(一)加强社会保障权
行政司法救济
我国将行政复议功能定位于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的功能定位必然要求增强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可以通过限定书面审理的范围、支持和鼓励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等途径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是增强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目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机构是各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多以法制办、法规处等命名,行政复议只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建议更名为复议处,或在此基础上重新组建复议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突出其重要功能和独立地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将复议处改组为实体化的复议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其中立性、独立性,并逐步将复议委员会划归统一垂直管理,从体制上减少干预。此外,还要强化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性,提供稳定的职业保障。
可以依托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逐步推行社会保障仲裁。目前,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并审理了一部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会保险争议,可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初期可界定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仲裁,条件成熟时可分立为专门的社会保障仲裁机构,独立开展社会保障仲裁。社会保障争议以社会保障给付为核心,从社会保障给付的具体形态来看,各类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均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考虑到其与行政复议、诉讼的衔接,一方面,将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内的案件予以排除,因为行政复议具有的权力监督功能仲裁难以完全替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仲裁实行仲裁终局,除非存在违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撤销,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重审或纠正,在启动程序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