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丝绸之路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是遵循国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法原则;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只做生意,不论其他”的原则,即更多考虑合作对象国的利益与需求,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开展区域环境合作;因“国”制“策”原则,即在制定环境保护战略时,必须考虑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经济、政治、人文环境,加强区域间的深度沟通和理解,不忽略对方的利益诉求,因“国”制“策”,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也避免战略因缺乏“民意”而推行不易,甚至成为“一纸空文”。二是建构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信息交流制度、生态环境联合监测制度、跨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和平解决跨界生态环境争端制度等。三是签订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具体协议,丝绸之路沿线各国为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的政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应围绕“环保原则、环境标准、环境产业和服务、环境合作和能力建设、争端解决机制”等环境条款,签订具体协定,缔结相关条约,重点保护丝绸之路沿线河流、湖泊等湿地生态系统和森林、草地生态系统,协同推进重大跨国生态修复工程,在沙漠化治理技术上开展合作,综合治理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在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签订中,应考虑到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经济、政治、人文环境,加强区域间的深度沟通和理解,重视对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不同层次、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给环境保护区域合作造成的阻滞,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四是成立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专门组织机构,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协议的有效推行。首先,应形成领导人会议,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环境保护合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未来环境保护战略框架,明确其发展远、中、短期规划、任务和具体实施措施;其次,应构建由沿线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组成的高官会议制度,以确定“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的重点、优先领域,批准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最后,应组建由专家委员构成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环境保护合作监督实施机构,专门审议和监督参与方履行协定义务情况,讨论和帮助参与方解决区域环境合作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五是加强民间环保组织的建设与交流,就提升某一特定领域的合作关系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促进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流动,为国家和政府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和技术上的支持,是对官方环保行动的补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