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比较
2026年01月15日
(一)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比较
立法比较从立法分类、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和刑罚处罚四个方面展开。比较的范围主要涉及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日本等世界主要国家以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台湾地区。立法分类的比较从发生领域、行为方式、行为主体及地域范围等方面考察,具体探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贿赂、公务贿赂与商业贿赂、选举贿赂及证人贿赂、行贿与受贿,履职贿赂与背职贿赂、事前贿赂与事后贿赂,现职贿赂与非现职贿赂、间接贿赂与影响力交易、自然人贿赂与法人贿赂、国内贿赂与海外贿赂等类型。犯罪构成的比较分别从犯罪客体(法益)、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及主观要件等方面进行,着重探讨贿赂犯罪的本质及其保护法益,贿赂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对价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公职人员的范围及其判定标准,贿赂犯罪主体的合理设定,对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受贿人为自己谋求私利的意图,腐败意图的证明等。犯罪形态比较涉及贿赂未遂的认定标准,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相互关联性与相对独立性,贿赂犯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刑罚处罚的比较主要探讨了贿赂犯罪刑罚种类的合理配置,尤其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公权等刑种的完善,贿赂犯罪法定刑尺度的内部平衡与外部平衡,以及刑罚尺度的决定因素等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本课题总结了各主要国家和地区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共性和个性,对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体系性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系统性、合目的性和一致性等合理构建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若干基本原则,以及分立与整合两种立法模式的总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