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社会保障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即为了实现社会保障利益,一个人有权提出(申请或)主张,要求国家为社会保障给付(的权利)。依据权利实现条件及法的强制保护程度不同,区分为抽象请求权和具体请求权。抽象请求权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应然权利,即具有正当性的物质帮助请求权。社会保障具体请求权效力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经由立法或行政措施得以确立。社会保障具体请求权依据具体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法定具体请求权和现实具体请求权。现实具体请求权是指给付法定条件成就时要求特定的社保给付的权利,公民有权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给付,并要求领受的金钱、实物、服务等及时、足额、保质保量。在法定给付条件尚未成就,但已加入某项目或进入某项目覆盖范围时,个人即享有法定具体请求权。法定具体请求权是指法定给付条件尚未成就时对这种给付有法定的合理的确信的期待权。抽象请求权和具体请求权的区分也可以看作是立法和行政、司法的界限:抽象请求权对应的是社会保障应然权利,权利之力主要指向立法,使应然权利发展为法定权利;法定具体请求权对应的是社会保障法定权利,权利之力直接指向行政,使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现实具体请求权对应的是社会保障现实权利,权利之力可以连接司法,经由行政确认或决定的给付仍不能满足需求的,才可以成为诉之标的。无论是要求相对人予以给付,还是主张回复其权利圆满状态,社会保障具体请求权都是由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和行使的权利,当这种合法的请求被拒绝而得不到履行时,权利人应当有权请求司法救济,是具体请求权实现不能的逻辑要求,体现了权利之力的一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