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策建议

(二)对策建议

第一,目前国内外学者更多侧重于对体育公共服务相关概念和地位的界定、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和评价体系研究等。从社会学管理学视角的研究较多,从法治视角研究的成果较少,尤其缺乏对政府责任的法治化研究、监督研究和责任体系研究等。第二,对于相关概念提出新的论断和认识。认为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应当涵盖基本公共服务公正平等的理念,其实质是对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普遍均等化,但城乡、区域之间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差异对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实现提出了严峻考验。认为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应结合体育发展实际和转型期政府改革的现实需要,既保基本,又动态调整。认为法治化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研究政府一切问题,其实质就是研究政府责任的法治化问题。第三,提出国外成熟的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体系和政府的评价机制值得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中政府及其部门借鉴。第四,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主要是政府提供给付的公法责任,即将全民健身服务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两大项目作为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事项由政府供给。供给方式主要是由政府直接服务和委托购买等,除此以外,有些省市政府及体育部门也把青少年体育作为财政主要推动的公共服务开展,在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范围上呈现扩大趋势,政府责任也是动态的调整。第五,提出政府责任中存在责任品质和责任能力与社会不匹配、政府责任实现的程度较低、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体育公共服务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缺失、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定位还不准确、政府缺少科学的绩效评比机制、监督与问责制度尚不完善等问题,并指出原因。第六,法治理念对体育公共服务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遵循法治原则合理确权,依法明确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责任的边界,重点划分政府财政事权的边界。第七,政府责任的实现应在法治理念下,以建设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为基础,其核心是从四个方面重建政府责任体系结构,提升契约管理能力是政府责任实现的重要环节,最终应通过改革与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来实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