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具体路径
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完善,要基于争议权益本身的特征,以权利救济为核心,在公法和私法调整方法融合的基础上,构建行政司法救济与普通司法救济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机制。普通司法救济是指基于传统的、狭义的对于司法的理解,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争议处理机制。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处理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其划归司法救济机制,一方面在于与其他行政事项不同,其行为重点并不在于考量各利益群体的需求并予以回应、平衡,而是将既有的法律政策适用于争议的解决,重点在于争议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司法特征,另一方面从行政系统内部裁决机制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来看,去行政化、加强司法化是必经之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