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能源投资法律框架的构建

(四)丝绸之路能源投资法律框架的构建

目前中国越来越主动地参与到能源全球治理中,但是整体而言中国在整个能源治理中的影响力甚微,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能源投资中主要扮演资本输出国的角色,投资保护需求是第一利益诉求,在目前地区内能源投资法律制度混乱甚至缺位的情况下,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起制度创制的重任,规范地区内能源投资规则,保护和促进能源投资,进而维护地区能源供应稳定,维护地区安全,这同时也是中国在地区内实现话语权的需求。目前,受地区内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立能源俱乐部的动议实质性进展缓慢,在各国能源合作需求强烈而全面的能源合作难以在短期内形成有实体性权利义务合作机制的情况下,在BIT 的基础上,仅就投资问题达成实质性合作是可能的。

1.依托于上合组织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投资法律机制,该思路比较可行,原因有四:一是上合组织成员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范围重合,上合组织多年发展建立的国家互信,对达成有拘束力的投资协议大有裨益。二是上合组织经济合作的主要方面是能源合作,虽然长期以来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并不多见,但达成了多个双边合作的法律框架,为建立多边能源投资机制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三是从上合组织内部看,自2006年俄罗斯提出建设能源俱乐部的动议以来,此项工作进展缓慢,需要寻找突破口激活能源俱乐部,投资以向资本输入国输入资金为开端,带来资本输入国劳动力市场的活跃、经济的繁荣,是一种双赢的商业行为。因为涉及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两大主体,投资议题可以充当激活能源俱乐部的重要角色。四是从现实状况看,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的能源资本输入国资源丰富,但普遍缺乏资金,因而普遍依托于上合组织框架,需要引进中国投资建设大型项目,这加重了他们在资金上对中国的依赖,使中国能够在投资问题上取得话语权,制定规则以保护投资。(https://www.daowen.com)

2.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注重投资者利益和资本输入国利益的平衡,这既是易于达成协议的策略,也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所提出的共同发展之路;二是关注能源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能源行业本身就是高污染行业,而丝绸之路经济带大部分国家环境脆弱,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必须被引入该机制的构建中;三是中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问题,中国作为制度供给国,国内法相关制度的支持和配合非常关键;四是争端解决问题,建议在能源投资中心下设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解决投资者——国家间就能源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五是多边能源投资体制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关系问题,这不应该是对立的,应该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六是该机制的推行问题,鉴于这一线国家间的差异,可以考虑与合作基础好的国家先达成协议,建立基本架构,保持机制的开放性,逐渐地吸引其他相关国家的参与。

3.机构设置方面,在上合组织设立常设机构——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投资中心,由该中心作为各国能源投资对话平台,由各国的能源部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就能源投资问题进行磋商,并负责监督实施丝绸之路能源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律制度;在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律制度关键性内容设置方面,吸收晚近国际投资法研究的新成果,参考先进的BIT 和ETC,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宗旨进行构建,将包括投资定义、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例外、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在内的相关问题加入约束范围内,建立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硬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