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观点

(二)重要观点

1.司法传统是理性与经验的密切融合,是知与行的高度合一。以理性与经验为理论基点,旨在揭示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的历史转换与孕育新传统的惯性规律。理性与经验的历史转换,使得司法传统具有了持续的生命力。司法传统实现理性与经验的历史转换,就是要实现中国古代优秀司法传统的历史转换,实现从西方法学理论占主导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占主导的历史转换,实现合法性与正当性话语的历史转换。

2.边区司法的实践理性的分析框架为政治理性对应司法的政治化,社会理性对应司法的治理化,规范理性对应司法的正规化。以实践理性为进路的价值在于,有助于警惕司法的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有助于防止司法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有助于协调司法的立场、原则和方法的关系,进而有助于破解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危机问题。

3.处于革命政权更迭的边区,从司法的初始政治化到司法运行政治化,以及司法体制建构的政治化与司法权力运行的政治化并存,这正是边区司法政治化的内在逻辑。边区的司法体制的建构是紧紧围绕“统一战线政策”和“民主集中制政权原则”这两条政治路线展开的。边区司法与政治的实践关系所体现的意识形态、政权属性、党领导司法、政治改善司法的政治理性,应获得现代认同。(https://www.daowen.com)

4.边区司法必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积极应对和解决社会问题。边区的调解型司法参与社会治理以相互融合的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社会规范为依据,以广泛参与的社会各方为主体,形成多元规范的协调共治与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革命战争年代的边区司法经历了从战场到法场、从法庭到家庭、从监狱到社会的多层次宽领域的治理空间和多向度的治理路径。边区司法与社会的实践关系体现的司法改造社会心理、司法塑造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互动的社会理性,应获得现代认同。

5.边区司法的正规化是在对旧正规化的接受与批判的基础上建立的新型正规化。边区司法的正规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权原则,坚持法律适用的自主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边区司法的正规化发展的实践路径为:正确地对待和运用调解传统,确保司法业务的独立性地位,不断强化司法的人权保障。边区司法正规化发展中所体现的独立化司法、专业化司法、城乡结合司法、规范化司法的实践理性,应获得现代认同。

6.聚焦司法的政治属性认同,促进司法与政治协调发展。聚焦司法的社会属性认同,优化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聚焦司法的法律属性认同,理性推进司法正规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