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观点

(二)重要观点

1.司法政策作为国家处理司法问题的一种导向或立场、态度,是司法机关所制定的对司法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的规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角色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态度。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法律与司法政策、政府与民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价值衡量的过程。司法政策内在本质上兼具了政治性与司法性的特质,外在表现为灵活性、平衡性、统一性、开放性、动态性。司法政策具有指引、补充、协调、创制、试验等功能。由于缺乏稳定、成熟的司法哲学作为支撑,过于强调或突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易对法治建设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司法政策中的核心命题就是要处理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关系,目前已形成司法政策代替法律、司法政策改变法律、司法政策补充法律这三种模式。

2.司法政策既是制度运行过程中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一个重新界分现有权力结构、权力关系与格局过程的政策性产物。面对质疑,从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两条路径,阐释了司法政策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司法政策获得正当性是立法缺位与司法能动下为实现大局司法的必然结果,但其也要得到政治与社会的双重认同。为体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价值,应明确制定程序,引入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https://www.daowen.com)

3.行政诉讼司法政策弥补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落差,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不变、行政诉讼司法政策不断调整的格局。行政诉讼司法政策也逐渐形成从强调“稳定”到注重“公平与效率”,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从司法消极主义迈向司法能动主义的演变脉络。

4.经济转型会引起政府职能转变和规制经济方式的变化,同时也导致审判方式与司法政策功能性的变化。司法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通过个案解决,宣示司法政策,打破地方保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的局面,维护职权法定的权力配置。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失灵则需要司法跟进。行政诉讼是政府失灵的矫正者,行政诉讼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是一种间接的、功能意义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督促政府明确市场规则,促进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