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容忍故意的概念

五、创制容忍故意的概念

笔者在尝试重构犯罪故意概念的时候,在说明犯罪故意应包括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前提下,进一步说明结果故意的意志态度包括希望、容忍和放任三种,从而为在理论上将结果故意区分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三种类型提供了根据。笔者认为希望、放任、容忍三故意类型说同直接和间接二故意类型说相比,更具优越性和科学性。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分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它的优点是揭示了间接故意情况下,构成要件的结果在行为人心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只是行为人追求其他目的的结果的伴随结果,并说明了间接故意也是故意的心理根据。但是它的不足之处,在于“直接”“间接”的表述并不能明确显示出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态度。而且,要说明和确认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成立,并非以区分出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性”或“间接性”为已足,还必须进一步去考察行为人对直接、间接结果的不同意志态度。这是其一。其二,间接故意中实际上存在着“容忍”与“放任”两种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性差异的心理态度,仅将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足以科学地显现不同犯罪故意所能说明的主观责任的大小。(https://www.daowen.com)

笔者在对犯罪故意问题进行抽象论述的基础上,同时也对转化犯的犯罪故意、单位犯罪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以及分则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重点罪名的具体犯罪故意问题进行了专章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学界同仁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故意问题给予更为全面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