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1.对司法政策的基本范畴进行了深入研究。司法政策是国家处理司法问题的一种导向或立场、态度,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角色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态度。对司法政策的内涵、外延、特征、表现形式、法律与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司法政策的正当性,并对完善司法政策的正当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概括出司法政策在行政诉讼中的演变轨迹。
2.司法政策如何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课题结合受案范围的一般理论,揭示出司法政策调整受案范围的核心矛盾,就是在综合衡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司法政策影响受案范围的途径表现为:宏观宣示扩大受案范围,典型性案例个案明示,对确定受案范围的核心概念“行政行为”“合法权益”等进行扩大解释。
3.司法政策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影响。司法政策在管辖问题上最核心的是要处理司法公正与便利当事人诉讼之间的矛盾,解决途径主要是通过技术性调整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两种方式。技术性调整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来改变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重合的局面,如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则是通过建立巡回法庭、跨区域法院等方式加以实现。
4.司法政策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影响。原告资格的扩大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通过司法解释、批复、指导性案例、领导讲话等多种方式来扩大原告资格,使其突破了现实的、物质的、公法的、实体权益的束缚,扩大到了将来必然发生的、精神的、私法上的、程序权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进行了探讨,主张构建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相结合的原告资格二元模式。同时对行政诉讼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变化进行了系统梳理,丰富了仅有主体资格才能做被告的理论。(https://www.daowen.com)
5.司法政策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影响。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无不表现为审查标准是全面合法性审查,不仅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且包括合理性审查。扩大了审查依据,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可依据司法解释、经审查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文本,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校纪校规等。同时丰富、扩大、深化了各个具体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和外延。对涉及合理性审查的,一方面转化为合法性审查内容这种技术性手段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也不断通过指导性案例强调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独立地位。
6.司法政策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影响。司法政策在证据规则上表现为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同时考虑负担均衡、实现实质平等。立法设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一元化标准与司法实践确立的多元化标准之间的冲突,成为司法政策在证据规则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司法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完善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相关制度设计、加大了原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增加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使得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更加符合我国行政诉讼追求“实质法治”的要求。
7.司法政策对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影响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途径,一是要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涉及了行政诉讼与复议、信访之间的关系。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使得行政纠纷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是入口问题,是形式、基础,而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机制解决的是出口问题,是内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