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主要缺陷与完善建议
本课题从立法分类及罪名设置、构成要件设置、法定刑设置以及特别自首制度等方面系统地指出了《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后中国反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依然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1)在犯罪分类方面,主张明确分类标准,廓清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贿赂、公务贿赂与商业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等分类之间的关系,将贿赂犯罪划分为公务贿赂、选举贿赂、证人贿赂、商业贿赂以及业务贿赂五大类。(2)在罪名设置方面,主张在每一类罪名中设置若干具体罪名形成罪名系列;区分背职贿赂、履职贿赂与单纯受贿罪;增设贿赂证人罪及证人受贿罪、贿赂选民或代表罪及选民或代表受贿罪;整合并简化单位贿赂犯罪,将现有单位贿赂犯罪罪名分解纳入相应的自然人犯罪中;将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集中排列于狭义的贿赂犯罪之后;将海外贿赂犯罪单列并增设收受外国人贿赂罪。(3)在构成要件设置上,主张厘清并充实贿赂犯罪的核心要件,保持各种贿赂犯罪核心构成要件的协调一致,在法条设置上建立构成要件群。客观要件方面,主张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明确规定贿赂行为的各种具体情形,对为本人受贿与为第三人受贿、事前贿赂与事后贿赂、作为与不作为、就职前贿赂、现职贿赂与离职后贿赂等做出明确规定;扩大介绍贿赂罪的对象;扩大“贿赂”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将贿赂由“财物”改为“财产性利益”。主观要件方面,主张明确将“对价关系”纳入其中,以对“对价关系”的明知或确信取代“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利用职务之便”等客观要件方面的要求。(4)在法定刑设置上,主张为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摆脱其对贪污罪的依赖;保持各种贿赂犯罪法定刑尺度的内部平衡及贿赂犯罪与相关犯罪法定刑尺度的外部平衡,消除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数额标准的明显差异,并使法定刑适用的其他情节标准基本对应,同时缩小贿赂犯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因犯罪数额标准的巨大差异而导致的法定刑适用上的实际差异;在基本法定刑之外,明确规定加重法定刑的具体条件,重罚司法贿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