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公共服务被各个国家视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但不同时代的政府有不同的职责。从公民权利实践角度看,政府不仅要保持理性的克制态度从而减少自身侵害公民体育权利的可能性,更要为公民的体育权利着想,对公众的公共体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供给和保护,这就是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问题。体育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政府积极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加强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尤其在全民健身领域成效显著。然而不容回避的是,也面临着一些理论上较为困惑、实践中无法绕开、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即多年来政府在鼓励体育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同时,对市场监管的职责有所忽视;在重视“金牌”体育的同时,忽略了体育的社会功能;在积极推行体育产业化、市场化从而缩小政府行动范围的过程中,也同时削弱了政府制定和执行法令与政策的制度性能力,从而在市场化的发展中对政府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方面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那么在体育发展逐步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这些责任,政府若不负责怎么办?比如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出资建设,设施建设质量是否应追溯到政府呢?这些都是当今中国体育发展中政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要从本质上解决这些问题,有效推动政府执行力,就必须依靠法治。同时,责任政府又是法治政府的逻辑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只有建设一个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政府才能明确真正的职责所在,才能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才能自觉接受监督,坚持以人为本,推动体育公共服务的有序发展。(https://www.daowen.com)

责任总是和一定角色相联系的,用法治视域关注发展体育的政府责任研究,有利于从法治政府理念上明确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角色与责任,有利于发挥体育公共服务中的政府功能与作用,有利于在体育发展中形成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机融合的局面,真正又好又快地做好体育公共服务各项工作。同时,该研究课题也将对第二个《全民健身计划》及《全民健身条例》的配套制度、现行体育组织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修订及体育公共服务法律框架的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为今后的体育法学和体育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