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利益平衡关系

1.3.2 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利益平衡关系

国土空间是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结合体。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平衡,是国土空间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来说,规划权属于公权力范畴,它是国家以实现现有各类(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安全、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赋予各级政府对各类资源与环境的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例如,各类公共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的安全、合理、可持续、美观及恰当的空间规划和布局等。事实上,政府享有和行使规划权是为了维护公众在资源利用与生存环境方面的公共利益,但落实到具体空间范围时会对相关权利人的(空间)权利构成限制甚至对其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政府应对那些因规划已造成或将会造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是基于土地发展权的空间管制。在日本,土地发展权的分配是由国土交通部门在土地利用基本规划中完成的,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笔者认为,我国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集聚全社会力量,科学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权,共同创造安全、健康、舒适、高效的国土空间,实现对国土空间的有效管控、利用和发展,促进国土空间提质、增效和升值。然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将会扩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域(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之间的区域差距。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包括产业经济补偿、工程经济补偿、流域经济补偿、流量经济补偿、贸易经济补偿、功能经济补偿、社会补偿在内的综合区域补偿机制,才能保障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