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碳排放总量测算

7.2.2 碳排放总量测算

(1)直接碳排放量测算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未利用地均属于非建设用地范畴,主要通过农业耕作中的机械耗能、化肥施用、土壤微生物呼吸作用等途径进行碳排放,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可采用直接测算法对上述非建设用地类型进行碳排放量测算,公式如下:

式(7-1)中,CA表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未利用地的碳排放总量之和;eit表示第i年第t种地类所产生的碳排放量;Sit表示第i年第t种地类的土地面积;δt表示第t种地类的碳排放/碳吸收系数;i表示年份,t表示用地类型。由于耕地兼具碳源和碳汇的双重功能,因此采用二者差值表示净碳排放量,各用地类型碳排放系数见表7-1。

表7-1 土地利用类型及其碳排放系数

续表

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可知,研究期内上海市未利用地面积为0,因此,水域及未利用地碳排放系数主要参考水域的碳排放系数进行设置。

(2)间接碳排放量估算

以土地面积和碳排放系数进行碳排放量直接测算的方法并不适用于建设用地,其碳排放量需通过统计原煤、焦炭、燃料油等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总量进行间接估算。因数据可获取性及上海市实际情况,文章选取原煤、焦炭、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热力、电力九种能源,根据相应年份各能源消耗总量及其折标煤系数、碳排放系数,估算建设用地的碳排放总量,公式如下:

式(7-2)中,CB表示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Eik表示第i年第k种能源的消费总量;Nk、Mk分别表示第k种能源对应的折标煤系数和碳排放系数;i表示年份,k表示能源种类。具体能源种类、折标煤系数、碳排放系数数值见表7-2。

表7-2 能源种类及其折标煤系数、碳排放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