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中,主干法(《区域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已经具有较好的基础;而《主体功能区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法》却处于缺位状态。同时,相关法(如资源、生态、环境、产业、社会公共设施等)部门专项法,要么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或冲突现象比较明显;要么至今依然缺失,未能履行应有的法律保护作用。因此,亟需开展梳理、整合与补漏工作。另外,《跨省(市、区)空间协调规划法》《跨市(县)空间协调规划法》等也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