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乡村社区治理特征对管制公共性理解的差异

4.3.3 乡村社区治理特征对管制公共性理解的差异

城乡之间另一重要的差异体现在社会发展特征。城市社区是市民社会,市民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基于现代行政管理体系已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因而,城市规划的国土用途管制可以明确划分公益性用地或者具有公益性的使用用途,并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可。而乡村社区是植根于亲缘关系的熟人社会,村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观念以村集体为界定范畴,即使大都市乡村地区能较多地受到政府公共管理体系的影响,但乡村社区仍然具有自治特征。这意味着与城市相比,乡村地区以村为单元的集体土地代表着相应范围内的村民所拥有的集体利益,从规划之初就具有了明确的利益主体。除了底线管控和区域性设施配置等基本的公共性保障以外,国土用途管制中如何引导优化与盘活作为村集体核心资源的建设用地将成为重要的关注方向。本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强调全镇区域性的公共利益统筹,并且采用城乡合一地类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村社区的利益主体角色,后续乡村建设过程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实施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