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征收制度的博弈

21.3.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征收制度的博弈

长久以来,我国城镇建设不断扩张,土地征收面积随之扩大,“离土不离乡”的农民群体日益增多,人地关系博弈越来越复杂。为缓解这种矛盾、盘活存量资产,农村“三块地”改革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条件可以入市,这在适用的范围和收益利益分配等方面与土地征收制度就存在了冲突博弈。首先,适用范围的冲突。“经营性”是“入市”范围的界定标准,“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适用的前提,但实践中由于“经营性”“公共利益”本身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得建设用地性质存在重叠,那么重叠的公共利益部分是由政府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入市,就存在着利益冲突。其次,收益分配的冲突。以海南省文昌市第一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地区为例。“入市”实际获得收益约67万元/亩,土地征收获得收益约26万元/亩,“入市”收益约为征地补偿收益的2倍。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计算,农村耕地年租金为500~1 000元/亩,3万元相当于一次性缴纳30年的土地租金。失地农民仅凭3万元的收入,要解决住房、就业、社保等问题,显然入不敷出。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主要问题在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

“入市”与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冲突,其深层次原因与当前我国土地二元产权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相关,也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重点。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标准、公共利益、征地程序进行了完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更清晰的界定,但还有待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