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利益分配难以形成共识,市场化机制尚未起决定性作用。现行政策对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形成的增值收益,大多归于所有权人即政府,而对原使用权人来说考虑较少。在收购储备时,规定要按工业用地进行评估,与使用权人对土地增值收益的期望值相差太大,难以达成协议;对于使用权人自主改变用途的,必须按不同用途补差价,成本很高,有的甚至还高于通过市场获得一块新地的价格,使用权人积极性难以被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