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学界的忧思与欣喜——《西北法律文化资源》序
谢 晖[1]
在当代中国的学术格局中,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一样,都是我国学术整体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学术事业作为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其也理所当然应被置于国家文化结构体系中)。这正如中国的政治结构体系、经济结构体系一样。无论在哪种结构中,西部的缺席,皆意味着相关结构的破损。一种破损的结构,可能会是低效的或者无效的。因为结构毕竟是一个整体,其效果既须从整体性中获得,也需要各要素、各部分互动地拱卫结构的整体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仅生活在一个统一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体系中,而且也生活于一个统一的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体系中。
当代西部的学术事业,面向多元、内容驳杂,既涉及全国学界探究的一般话题,更涉及西部学人对西部问题的专门研究,而且后一研究本身直接涉及西部学人以结构要素之身份,对全国性问题的参与。这应是我们关注西部学术的重要锚点。其中在法学领域,对西部法律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与研究,是令人期待的关键课题。因为就历史而言,西部尽管曾长期是国家统一领土的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也曾存在地方自治,甚至分裂割据的局面。自古以来,西部是我国各族群成员杂居之所,文化多元性明显,法律文化遗存丰富。就现实而言,西部地区历史遗存的特征不但仍然存在,而且更兼之一方面,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明显不平衡,在一定意义上凸显了这种历史遗存;另一方面,社会的治理方式,不可避免地要赋予西部以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这自然也会在那里产生新的、进化了的社会规范、交往方式和秩序理念。
谈到进化,我们知道,尽管近现代以来,人类不断地被某种进化的理念所撼动、所裹挟、所牵引,但事实上我们所面对的任何进化,都只是我们历史和经验的一部分,是文明进化中历史和经验的当代表达。我们不可能因为进化而抛弃经验、逃脱历史。无论社会如何进化,如何变革,我们仍处在悠远的历史中,仍处于既有的经验世界中。这正如汤因比所言:
“未来在真正降临之前一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我们只有观察过去才能找到未来的智慧之光。过去的经验是我们得到关于未来智慧的唯一途径。经验是历史的别名……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做出判断,使我们能够做出更好的选择和决断。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中,我们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总要未雨绸缪。在规划未来的时候,我们竭尽所能地控制、塑造它,以便使之符合自己的期望。这种试图控制、塑造未来的自觉努力似乎是人类所特有的行为。它是令我们有别于共同居住于这个星球上的其他生物的特征之一。”[2]
这一历史观,清楚地表明人类进化中文化的规范性和逻辑制约性。今日之我尽管并非昨日之我,但也距昨日之我不太遥远。昨日之我的文化密码一定会在今日之我中存留并持续作用、代代相传。所以,一切旨在刻意革除既有传统的努力,其结果不但不会革除传统,反而会被传统所革除。因为种种革除传统的努力,一方面,将其用力方向置于自身的理念逻辑中,另一方面,却将历史经验的逻辑置于其理念逻辑的对立面,这必然会造成某种“理性的狂妄”,并因此阻碍人类文明的进化。对此,林毓生曾剀切地指出:
“我们批评某一个价值,必须根据另外的价值,这些价值不是能够由自己创造出来的……理性的批判精神只能在文化演变过程之中发挥正面的效果,而不能脱离文化,用本身的力量创新一切的价值。假若一个人认为他的‘理性’比所有的人都高、都多,所以他要用他的‘理性’创造一个全新的价值系统,这个人将是毁灭文明的暴君。”[3]
所以,面对历史经验的基本态度和有效方法,是尊重历史经验本身,把理念的逻辑置于实践的安排之下。这所反映的大概正是实践与理性间的一般关系和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恰恰是当代中国西部的学者,在认真挖掘、整理、阐述西部的文化学术资源,进而勾连起两种关系:一是西部的历史经验与当代西部现实之间的文化勾连;二是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结构要素(部分)的西部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勾连,从而担当着纵向沟通和横向整合的基本使命。尤其当国家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多元文化之背景下,强调通过法治来架构复杂社会的交往关系,并作为秩序构造之基本方式的时候,既以包罗万象的开放心态引进海外舶来的现代法律文化资源,也以丝丝入扣的守成姿态保护本国既有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自是这一时代法律学人勾连汇通、兼容并包的应有作为。
但在当今时代,究竟如何勾连汇通、兼容并包?我以为,这已经和百多年前我国有人喊出类似口号时的情形大相径庭。众所周知,百多年前,作为“媒介中西——‘冰人’”的沈家本先生,就特别强调媒介中西、汇通中外对彼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其当时所面临的媒介、汇通任务,主要是如何克服固有观念,大刀阔斧地引进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以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胸怀国家、放眼世界地笃行改革、订立法律、建设法制。所以他强调说:
“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4]
但经过百多年持续不断的中西汇通,甚至有意识地通过权力强制的法律移植后,在法律和法治领域,一方面,我们至今仍然面临着如何继续全方位地引进、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法治经验并以为我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断裂式的文化改造所导致的固有传统在显性层面的凋落,并未完全销蚀其在隐性层面,特别是在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倾向方面的实存。这不得不令人重新审视、打量当下中西法律文化汇通的内容——即在吾国的国家立法和法制事实已经大体上移植了西人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如何再回过头来,审视吾国固有的法制传统和秩序经验——无论是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制经验,还是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地方法制经验[5],以便通过既有法制传统和秩序经验的梁架,解释、沟通并推进无论在精神、原则上,还是在规则、方法上,从总体上看已然明显西化了的法律在我国的有效通行。
在这方面,以王勇教授为代表的西北师范大学法学学术团队,完全克服了西部有些法学学术团队的固有问题,精诚团结,群策群力,业已从文献资料、研究方法、社会调研、理论阐释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有意义的学术尝试。其中王勇的《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牛绿花的《藏族盟誓研究》、田庆锋的《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研究》等,都把研究的视角直接切入相关领域。与此同时,这个学术团队在杜睿哲院长的带领下,团结了李玉璧、吴国喆、曹明、苏婉儿等既有学术见识,也有鲜明个性的法律学者,在法学的其他领域精耕细作,成为陇上诸校法学院和法学学术团队中的“潜力股”与佼佼者。
该法学学术团队如果能够和陇上其他法学学术团队紧密合作,特别是在商贸法文化、农耕法文化、游牧法文化的关系研究领域,在藏族法文化研究领域(以牛绿花、吕志祥、常丽霞、韩雪梅、刘军君等为代表),在回族及穆斯林法文化研究领域(以马明贤、哈宝玉、马玉祥、虎有泽、拜荣静、陈其斌、巴于茜等为代表),以及在敦煌契书及法律文献研究领域(以李功国、陈永胜、韩雪梅、侯文昌等为代表)能精诚合作、集体攻关,形成陇上法学之特色,自然也就有了陇上法学之优势,有了陇上法学家与国内其他区域的法学家交流对话之基础,也有了陇上法学界和陇上其他人文—社科学术界团结协作之前提。
为此目的,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及法学学术团队,经长期酝酿,用心筹划,拟创办《西北法律文化资源》集刊。为此,王勇教授、睿哲院长嘱我写几句话。一直以来,我虽有强烈的深入西北、研究其法律文化资源之渴望,但或限于精力不济,或困于能力不逮,未能很好地将这一夙愿付诸行动!尽管如此,我也很乐见家乡法学界的同仁们此种独辟蹊径、别开生面、锲而不舍的努力。故面对邀约叮嘱,却之不恭不敬,受之也只能匆匆赘如上言。期该刊能尽早面世,承西北秩序传统,开陇上法学新风,并进一步接受读者诸君之检验、点评、矫正。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 谢 晖
公元2018 年5 月2 日于北京
【注释】
[1]作者简介:谢晖(1964—),男,甘肃天水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2][英] 阿诺德·汤因比: 《变革与习俗: 我们时代面临的挑战》,吕厚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年版,第1~2 页。
[3]林毓生: 《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年版,第51 页。
[4]( 清) 沈家本: “裁判访问录序”,载沈家本撰: 《历代刑法考》( 四) ,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2236~2237 页。
[5]地方法制经验既有大传统的,也有小传统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