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对法律人才的选拔

三、金朝对法律人才的选拔

金朝沿袭辽、宋旧制,开科取士。与明清相比,宋金时期的科考项目也更为多元化和复杂化,以金朝为例:有词赋、经义、策试、律科、经童之制,之后,为巩固统治和笼络人才,朝廷又陆续开设了女真科与制举宏词科,进一步拓宽了人才选拔的方式和范围。律科与诸科,作为朝廷选拔专业法律人才、巩固专制统治的手段,其在国家科举体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始置于海陵天德三年,经世宗、章宗两朝渐趋完善。

律科中选者,被称为举人,其组织考试与阅卷,多与词赋、经义两科一并进行:如在选派试官上,词赋进士与律科举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员,二千四员,不及二千三员;[15]又如在阅卷上,律科设监试官一员,试律官二员,隶词赋考试院。[16]在考点的设置上,朝廷起初设置了大兴、大同等六处考点,后来逐步增为十处,这也在客观上反映了金朝的逐步汉化和国家政权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在考试时间方面,朝廷多于三月二十日举办乡试、八月二十日举办府试,考试的安排依次为词赋、经义、律科、经童。诸科,亦被称作“律科进士”。金朝在诸科的考试的内容、形式乃至录取比例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在考试的形式上,朝廷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府试考试以律令为内容出十五道题,每五人录取一人。在会试环节,则将考试分作三场,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三十六条以上且文理优、拟断当、用字切者,为中选,[17]会试的录取人数临时约取,并无定数。从考试内容上说,则显著表现为两大特点:一是考试的儒家化,初期的律科考试多以律令为主,随着国家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朝廷在明昌年间下令:律科举人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度,遇府、会试,委经义试官出题别试,与本科通定去留为宜,[18]由于金朝对儒学的推崇和重视,律科正式将儒家经典作为律科考试的重要内容。二是考试的时代性,由于法律在先天上具有多变性,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进步,因此,金代的律科考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如在金章宗承安年间,朝廷下令更定考试随朝检、知法条格。[19]

对于律科及第者,朝廷早在海陵王正隆年间,就已经制定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任免和升职制度,在大定、明昌年间又屡次增修和补充,最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律科公务员”工作管理规范。在这一套规范体系内,将“律科及第者”的年限、奖惩等客观因素与官员升迁、调任等职务变动进行了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法律人才的工作热情、遏制官场腐化受贿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