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层面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人,对其的保护也应从社会层面予以考虑。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统管未成年人保护的主管机构,由于涉及方面较多,各政府部门工作间存在交叉竞合情况,缺乏权威性且具有行政执行能力的实体机构,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一项有效的保护制度,仅能够对行为结果作出及时反应与采取措施还远不足够,还需要为受害者后续将面临的问题建立系统安排。此时自然免不了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但若仅依靠其一方之力,在服务效果难以保证的同时,也变相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因而引入专业化、多元化的服务系统、人员与社会组织,则显得尤为必要。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而设立的相关机构,如儿童福利机构等,虽然大多具有国有性质且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但部分机构中仍存在暴力、变相体罚、群体侮辱或孤立等不良行为,社会和政府对此应予以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