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与同时代其他国家粮食产量的比较
前文笔者描述了秦国的农业发展情况,那么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探讨。既然秦国的农业发达,那么它和同时期的山东诸国相比,到底居于何种水平?是否有着明显的产量优势?因先秦史料大量散佚,实在难以得到直接证据,只有用间接推导的方式来推知。与粮食产量相对应的是口粮消耗,如果一国的粮食消耗巨大,而其本身的社会生活又未出现大的波动(加之战国时期国际贸易又以珍玩为重,粮食出口限制较多),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定该国粮食产量是能够承担得起这种消耗的。故本文选择以“口粮标准”为切入点,逐一分析宋、齐、魏、楚诸国当时的人均口粮情况。
宋国、楚国:《墨子·杂守》中有这样的记载:“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少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墨子是宋国人,宋与楚相邻,可以大致推定为这是在描述宋、楚两国相交的淮河流域的口粮情况。这五种不同等级的年、月、日食粮数量,基本上代表了这一区域宋、楚两国各类人员的口粮标准,五者加权平均可得出宋楚两国人均年口粮标准为20.8 石。
但是需要强调一点,到楚威王灭越时,楚国已经成为当时世界上疆域面积最大的国家,其疆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条件亦有所不同,粮食产量参差不齐当是常态。如前文中引用的资料中就有“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的记录,所以楚国实际口粮标准可能还要更低些。
魏国:《汉书·食货志》中记录了李悝对魏国人均口粮标准的计算:“今一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除什一之税五谷,食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以此标准,一户“受田”农民一家大小的年人均口粮为18 石(90÷5)。
齐国:齐国人口的口粮标准,《管子》中有所论及。如《国蓄》:“大男(月)食四石……大女(月)食三石,吾子(小孩)食二石。”又《禁藏》曰:“食民有率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
此外,在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的一批竹简中,亦有不少反映齐国人口口粮标准的记录。如《王法》中就有相关论述,大抵是说从每年十月开始起算,如果第二年每家的口粮人均达不到七石九斗,则会出现“亲死不得含”的情况。故而,这七石九斗的食量应是人均半年度过青黄不接时的最低口粮标准,一年则最低为人均十五石八斗,大抵与《墨子·杂守》中的“四食”与“五食”之间最低限额相当。
综上,齐国一家大小年平均口粮标准为30 石,荒年时最低人均口粮约为15.8 石,两相平均,为人均22.9 石。加之“齐石”和其他国家的“石”相比又有大小之差,约为5∶3,所以应再乘以0.6,也即齐国正常年份的人均口粮为18 石。
秦国:目前史料只能明确到部分奴隶、刑徒的具体口粮标准。如“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且半夕参”;“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功,参食之”;“小妾、春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即使是不能从事劳作的幼奴、儿童,官府也给食一石或半石。上述城旦口粮,比《墨子·杂守》的“斗食”标准略低,月禾2.5 石;城旦舂、白粲等口粮与《墨子·杂守》的“参食”正相合;其他都比《墨子·杂守》各等级口粮标准略高或大致相同。将以上五等年食粮标准加权平均,则秦刑徒年均食粮标准约为20 石。不难想象,正常的秦人口粮标准只会远高于这个标准。
通过对以上各国人均口粮标准的推算,可以得出山东诸国人均口粮标准不足20 石,而秦国连奴隶、刑徒的口粮标准都达到了约20 石。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秦国农业之发达,国力之强盛。正是重农国策为秦国积累了雄厚的综合国力,才让秦国有能力实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一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