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特赦中特赦裁定的撤销
2025年08月10日
(二)2015 年特赦中特赦裁定的撤销
2015 年特赦中特赦裁定的撤销,需按照上文对特赦裁定的两种不同分类逐一分析。2015 年特赦令中是否设有第一类撤销特赦裁定的规定,需要研读2015 年特赦令作出判断。2015 年特赦令仅限定了四类特赦对象,并同时为四类特赦对象设定了两项共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设定任何撤销特赦裁定的规范。因此2015 年特赦不存在第一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
2015 年特赦令执行中是否存在第二类撤销特赦裁定的情形呢?通过前文可知,缓刑不属于2015 年特赦范围,2015 年特赦令执行中存在将不属于特赦范围的缓刑犯特赦的违法情形。理论上,人民法院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考虑到造成错误特赦的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对于特赦令的理解错误所致,并不是被特赦对象的错误,加之2015 年特赦距今已经有近5 年之久,被特赦的缓刑犯人数又众多,并且被特赦的缓刑犯已经开始了稳定的新生活,无论是从法的安定性,还是从社会的安定性考虑,已经不宜再纠正。因此,对于被错误特赦了的缓刑犯,不宜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