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制史专题

(二)清代法制史专题

清代法制历来是我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制典型反映了中华法系的优缺点,其独特的民族立法,在中国法律史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林乾《从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透视嘉道时期的司法危机》通过江苏铜山段李氏命案探究了嘉道时期的司法危机,指出嘉道年间司法腐败,上下官官相护,审案成为了势力较量,身份与地位不对等的案件,民众越上告越得不到伸冤,以至冤案更冤,司法权力被官吏践踏。他认为,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防止司法权力泛滥同样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以史为鉴,我们要积极拓宽法律申诉途径,完善司法案件复审制度,加强多样化司法监督,以司法公平促进社会正义。

吴佩林《论清代州县衙门诉讼文书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南部档案〉中的“票”为中心》探讨了清代州县衙门诉讼文书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指出清代知县在审理案件时,票据种类繁多,大类共分为单一的调查取证票、单一的差唤票、多种功能的票和重情案件的拘缉票。他认为这些票据作用并不单一,往往随案情的需要兼具不同功能,甚至会将多种功能集中于一票,要求书役一并执行;至清末随着法制改革,票稿制度被附卷存查制度取代,票据分类更加明确合理,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提高司法效率。

郭瑞卿《清代国家视野下的女性疾病与医疗:基于张李氏“烧香治病诓骗财务”案的考察》通过对乾隆年间张李氏“烧香治病诓骗财物”案及其判决结果的考察,指出由于涉及特权阶层和阶级民族关系而无法对其简单地定性,最后在政治因素的影响下,张李氏被判处绞监候。他认为,这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清朝的司法活动往往受国家利益、阶级特权、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典蓉《清初“国法”的另立:试论康熙朝〈刑部新定现行例〉》一文,梳理了顺治至康熙年间法律的更迭,指出在入关之初,清统治者心中清朝“本国法律”是高于汉法的,只是为了统治需要,选定明律,进而认为由于满清本身习惯法的影响,满洲人对“例”的运用与认识更胜于明朝;《刑部新定现行例》满文与汉文本内容的差异充满了矛盾的民族情感,导致旗民杂处之地审拟案件难度大大增加。

田庆锋《清代蒙藏地方藏传佛教事务法制与中央立法的连接》对清代蒙藏地方藏传佛教事务法制与中央立法的连接原则、连接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指出其连接原则是维护统一、因俗而治,连接的制度基础是蒙古和唐古忒官学教育、喇嘛敕封、喇嘛僧官、喇嘛朝贡、喇嘛年班、金瓶掣签等,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具体表现是基本法律概念相互吸纳、中央立法对地方宗教事务规范和制度整合。他认为,这些连接制度及其实践提醒当代国家完善相关法制不仅要深入研究地方宗教事务的复杂性,而且应该完善相关配套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进行创新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