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政治行为的实现:自治还是主导?
理性政治行为意味着整个民主社会的实现。在中国,民主社会的实现是依靠国家主导还是社会自治,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中西方政治行为的研究背景的最大区别就是西方社会危机导致西方学者对政治行为的关注和重视,而在中国,理性政治行为主要靠国家和政府的主导、引导。不管对于民主有多大的争议,民主的发展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民意的传达需要组织和制度提供渠道来实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才能实现民主的正常运转,限制政府和避免多数人暴政仍是民主的任务。理性政治行为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社会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乡村社会从改革开放前的国家“铁板一块”的隶属和一部分到后来的内卷化乡村政治的普遍现实。[43]理性政治行为何以可能?多年来,中国“二元”社会制度给中国乡村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乡村的权力结构的“二元化”,即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领导与村民自下而上的选举村委会。“村民自治”和“党与政府的领导”经常有冲突,最终是政府对乡村的强控制局面。从1982 年《宪法》规定村民自治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到现在,乡村自治几十年,村委会几乎变成政府机关的延伸机构。 “政府加强了对村庄的控制,陷入了内卷化处境。”[44]关于村民自治,国外的研究的主要理论路径有三种:一是村民自治应该成为公民社会崛起的发端,从而会导致更大范围甚至全国的政治重构的自由民主理论;二是将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视为国家权力的分支的权威主义的路径;三是将经济发展作为左右村民自治建设的主要动因的发展主义路径。自由民主忽略了国家权威在事实上操纵着村庄的选举和治理这一事实。权威主义路径又忽略了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体。经济发展影响村民自治,但一定会有一些国家和社会因素介入乡村政治。所以,“不可否认的是,村民自治终究是具有民主性和自治性色彩的基层自治制度。”[45]今天的乡村现实是理性的政治行为大多被理性的经济行为所代替。国家在“以工哺农”[46]的时代,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政策,但国家法团主义[47]盛行,政府成为主要的“法团”力量,与民争利导致的农牧民上访和集体行动等非理性行为增加,几乎见不到理性的政治行为。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也有过讨论。虽然讨论背景不同,但实质可以借鉴。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当然,这个问题不能离开政治社会时代背景而简单讨论。但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是,“国家层面上民主制度的缺失,伴随而来的将会是政权合法性衰退、国家汲取能力的弱化以及整个国家治理效力的下降。另一方面,社会民主可以看作是整个国家民主的一部分,即处在政权组织末梢的基层政治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48]应该说,社会民主是对国家权力民主的有益补充,是协调国家和社会、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构成国家权力体系民主运转的社会基础。因为,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边界不断淡化,呈现出逐渐融合的趋势,社会民主与国家民主之间必然会以某种形式产生衔接和互动。社会民主通过承担基层治理的功能、培育基层公民意识,从而滋养着国家民主的发展;国家民主通过为社会民主的发展提供制度后盾,促进着社会自治力量的生长。”[49]而在中国的西北农村,基层政治组织的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的任务同样非常艰巨。[50]
中国农民对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在很多方面是有创造性贡献的。70 年代末,万里在安徽省支持和推广包产到户,更具有政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他提出了著名的“好政治和坏政治”的观点。[51]农民们的创新得到国家领导人的认可和支持,才形成一种全国性的体制。而近代乡村建设派们认为,农民的“愚、穷、弱、私”这四大疾病需要发动整个社会的力量对此加以诊治才可以解决,[52]所以提倡大力发展教育来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当时中国的“第三条道路”[53]方案。从乡村教育到村民自治再到乡村治理,革命成功了,革命的目标似乎在实现中。对于乡村问题的病灶到底是民主之病还是乡村的问题,甚或是农民的问题,这是今天仍然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不论是早期的乡村建设运动,还是之后的新生活运动,甚至近年来的新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乡村扶贫等,都无法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自身的问题,正像一些社会调查早已指出,“农民并没有成为这些社会工程建设的主体,至少许多外来的干预力量都没有考虑到农民自身的需求和认知。随着时间和空间的转变,统一的意识和核心的问题会发生转变。”[54]事实上,今天的核心问题还是在解决乡土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和怎么满足乡村社会的迫切需要。基层社会农牧民的声音在哪?谁来关注他们的意愿和想法?如《西北农牧》作者所言,“提高政治的控制效力和统治信度,使公众参与建立在与政府相互依赖的基础上,这样更好的体现民意。”[55]社会民主化、国家现代化最终的问题还是解决利益的分配与均衡的问题。所以,理性化的政治行为应该以哪种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