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法史研究的方法与学科交叉
通过比较法学,与其他学科类比来进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是近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趋势之一。
顾元《传统中国无主物先占制度初探——以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而辄取”条为中心兼与罗马法相比较》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民法内容与罗马法相比较,指出尽管传统中国没有像罗马法那样以“权利”为中心的民事法律理论,但是也具有一套独特的财产法制度。他认为,中国民间有着一种不同于罗马法的足以可以用来分配和调整不同利益的自生秩序;中国传统法律虽无“物权”概念,但其实质内容则广见于法律典籍之中,核心和基本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具有建立中国特色物权法制度的可能性。
胡震《判决确定性的初步考察:以时间观念为中心》认为清代司法完全缺乏作为欧洲诉讼本质要素的“判定”;线性时间观的西欧型司法强调理性,而中国传统司法则较为排斥理性,强调公正;在西方上诉制度历经艰辛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的基础上,我们不能盲目地对这两者作出对错评论,而是要探究两者的深层次差异,将移植的制度和我国本土法律文化传统相融合。
陈煜《荻生徂徕的中国法研究及其影响》考察了日本江户时代著名儒学研究者荻生徂徕的学术思想及其影响,指出徂徕的思想主要包括:效法圣人,学贵自得;先王之道,理在事中;儒者进取,经世致用。著者认为,徂徕的研究《明律国字解》一书,侧重于名物制度的训诂,采用“古文辞”的方法,以官制为脉络来解读律例,注意对律文的历史及制度源流进行梳理,强调在特定语境下解释字词并注意详略得当,带有浓厚的比较法色彩,促进了中国法乃至儒学知识在日本的传播,对江户藩法的继受产生了积极影响。
柴松霞《法制史与比较法之关系探析——以宪法史的发展变迁为例》通过对中西方学术界在宪政史上的发展历程进行比较认为,比较法学与法律史的关系十分密切,比较法学一般必然地要从法律史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比较史学”是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历史现象的比较,来加深、扩大和验证对历史学认识的一种方法;比较法学不管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法律史的支持;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在进行比较法学的研究时不能忽略法律史的重要作用,但基于比较法自身的局限性,更不能忽略法律其本身的独特性和民族性。
郭逸豪《从“ius gentium”到“ius inter gentes”——论欧洲中世纪到近代万民法概念的转变》,通过不同时代万民法的比较指出,欧洲中世纪国际法的基础来源于罗马法传统中的“万民法”,而后,随着皇帝、教皇和教会在国际法问题上的撤退,“正义战争”话语破产,宗教被赶出国际法的论证体系,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法开始确立,这种基于主观权利和意志论的自然法所导致的实证化也大力推动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李富鹏《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写作——“复规范性”与法律史学的空间感》通过对学术史的考察,讨论了中国元素如何参与全球法律史的学术对话,表达出中国法律史的“非西方”的空间范式。他认为,欧洲学者也不断追问法律史的空间感,进行空间转向;这种空间转向,不仅决定了观察视野的变化,还会影响对“法”本身的界定;而“全球法律史”的空间转向最大的贡献,就是从民族国家或地区的边界中解放出来,从各种边界所确立的分析范式中解放出来,重新审视“复规范性”秩序的互动与生成。王浩臣《文字载体与二维法律空间下的中国传统法变迁》一文,通过对文字载体的发展的考察,探究了中国传统法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