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制史料

(二)经济法制史料

1.《建置志·街市》

城中粮面市:宁郡向无粮面市,各藏于家,一城之中,价值互异。买者固被抑勒,而自乡负粮面来售者,亦受要截,帷窝囤者专其利焉。乾隆四年,经西宁道佥事杨应琚、知县靳梦麟因学街空阔,捐俸建铺数十楹,以为储粮、贮面、交易之所。自此粜价不二,买者、售者称便焉。

粮面下市:宁郡不产粳粟,米皆贩自他邑,而宁人亦不多食此,惟以豆稞杂面为日需只要。余设诸市,只粮面市必严分界址者,以粮面牙行利于私籴、私粜,置诸定市,则一目了然,百弊屏绝。故屡经禀恳,巧诉诡辩,求开展地势,意欲日远日疏,官不能稽,庶便舞其故智。余坚持数年,不为所动,仍以界址刊木悬于市,今始画定。且粮面聚于一处,则四时多寡,望而悉知。长民者可藉以调剂,少则平粜,多则采买。家无乏食之虞,民鲜熟荒之怨。

贵德所:所治向无市集,不使银钱,军民商贾,咸称不便。经佥事杨应琚、知府刘洪绪、所千总彭馧创设。每旬以三、八为期,一月六集。青蚨白选,始有识者。

《街市》一目除了列明各个辖区的大小街市,还对当时粮面买卖经济秩序进行了介绍:该地曾经没有专供粮面买卖的街市,民众私自买卖,价格不一;后来官府介入进行调控,统一了市场,在规定的场所交易,有利于民众的生活,同时规范了粮面交易秩序。

2.《建置志·仓廪》

西宁,古西平郡也。逼介青海,岁仅一收。春耕之时,多借官仓子粒;既借之后,或刈获歉薄,或民力维艰,征还既有未能,次岁又需称贷。是以官籴常年请行,而仓贮每苦不足。筹思至再,欲官仓裕而民困苏,非力行设仓不可……是岁,乾隆五年也。官捐倡始,劝民量输,仿朱子社仓法而消息之。至七年,规模粗定,岁有所增。

盖余之条约,与朱子社仓不同者有四焉:社仓支给常平米斛,今则劝输谷本一也;社仓敛散,申府差官同土居官监视,今则尽委社长、副,官吏不与二;社仓先编甲首、社首,其应入甲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愿者置籍以贷之,今则只于告借时详查三;社仓官米,故无赏罚,今则劝谕,应有奖励四。

该记载主要提到了西宁因地理环境限制粮食一年一收,为了解决民众温饱问题,仿照朱熹实行社仓法(一种农村储粮备荒及社会救济的措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以往的社仓法进行四点改造,体现了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地方的实施情况。

3.《田赋志·贡赋》

西宁府:

原额屯、科、秋、站、垦地六千六百九十顷七十九亩六分九厘二毫。各征不等。共征本色正粮三万二百三十七石四斗五升二合三勺,内秋站垦粮一千八百六十九石六斗二升四合八勺九抄,例不征收马粮。屯、科正粮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七石八斗二升七合四勺一抄,每石随征马粮五升……

国朝康熙年,四驿牛夫首报地一百八十三顷二十九亩。向不征马粮。内山旱地九十八顷二十九亩。例不征草。

共屯、科、秋、站、开垦、首报地六千九百一十四顷四亩六分九厘二毫。内除荒免征地四百六十五顷五十亩九分八厘二毫。免征正粮二千七十五石六斗七升三合一勺一抄。

拨归碾伯县四驿牛夫原报垦荒地一百八十三顷二十九亩。例不征草。

乾隆二年在遵旨密议事案内,经户部议复,升任甘肃巡抚德沛,以河西厅、州、县、卫、所于正粮之外,每石加收五升,名曰马粮。于民实多苦累,奏请自戊午年为始,照数豁除免征。于乾隆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议钦遵在案。

乾隆三年,查出水冲地三百九十顷六十六亩六分九厘五毫。奉文停征正粮一千五百三十石一斗四升二勺。

乾隆十一年,续查出水冲、沙压地四顷八十九亩九厘三毫五丝五忽。停征正粮三十五石一斗六升二合五勺。

碾伯县:

内山旱地九十八顷二十九亩,例不征草,止征大草八千五百束,合小草二万一千八百五十七束一分四厘。

清代征收的实物田赋称为本色;如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称为折色。根据土地的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的税赋不等。屯科粮地,赋税最重,并且有“每石随征马粮五升”的附加税。文中也出现了“于民实多苦累”,由地方官上奏免征的实例,同时记录了对于“水冲地”“沙压地”“旱地”的停征、免征政策。体现了清代田赋法制的具体运作。

4.《田赋志·塞外番贡》

(国朝雍正十年)今此番族嗣后不计其地之所产,止按部落之大小,每部落一百户为限,共纳马一匹,折银十两。如不及百户之部落,亦照马匹折价,每户纳银一钱。其暂归西藏番子输纳银两,赴藏交纳,充作正项报销,俟驻藏大臣撤回之时,令赴西宁交纳。其归隶西宁番族,每岁应纳贡银,令办理青海番子事务衙门,会同西宁总兵官,行令各该头目传谕该管番子,于六月间定为限期,解赴西宁。即再委员公同交贮西宁道库,充作正饷,年底造册报销。其前项番族所管千人以上之部落,设千户一名;百人以上之部落设百户一名。再千户之下酌放百长五六人,百户之下酌放百长三四人,其不及百户之部落设立百长一名。每十户设一什长,照依四川之例给予各头目号纸,以资管束。并将《律例》依唐古特字迹译出,同蒙古字《律例》一并各一套。令散秩大臣达鼐处将番子等传至,预先明白传谕。如有犯罪者,再照《律例》治罪等因。

于雍正十一年经征起按百户每年贡马一匹,折征银八两。不足百户者按户递算,每户征银八分,共额征银六百六十九两五钱二分。内除乾隆三年蒙古尔津族被郭罗克贼番抢掳,开除番民九户。又玉树尼牙木错、固察、称多、南兔、典巴、除布、下扎武族,因地震有番民全户伤亡无存,及止存妇女幼子,不堪成户者五十六户,其应纳贡马银两,自乾隆三年为始,永行豁除。

该目交代了塞外番贡的沿革,由最早的“按部落之大小”纳马折银,并且规定了严密的行政管理规范;甚至规定“如有犯罪者,再照《律例》治罪”;之后又交代了因开除户籍或自然灾害而无法成户番贡之豁除制度。

5.《田赋志·户口》《田赋志·番民户口》

户口:

西宁府:乾隆十一年察审,户一万八千九百二十五,口七万四百七十。按宁郡旧系边远卫所,不纳丁银。于康熙五十二年钦奉恩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碾伯县:乾隆十一年察审,户九千七百三十一,口五万八千七百二十。旧例不纳丁银,又奉恩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大通卫:乾隆十一年察审,丁一万一千八百三,例不征收丁银。

贵德所:乾隆十一年察审……共人丁一万一千五百六。

于雍正五年奉旨通省以粮载丁,此项丁银,停其征收。应照实征地亩粮银均载。但此项人丁,原系河州卫拨入贵德所,应仍归河州,按地亩粮银均载。贵德所是以并无丁银。又奉恩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番民户口:

国朝雍正三年,新归投诚纳粮番民二万二百七户,男妇子女八万六千一百六十六名口。

贵德所:国朝雍正三年,新归投诚纳粮番民二千八百二十五户,男妇子女一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名口。

丁银为清朝前期及以前的人头税,之后清朝“摊丁入亩”政策出台,丁银就取消了,此后人口迅速增长。随着“投诚纳粮番民”的增多,从人口统计结果来看,番民几乎与西宁府长住居民平分秋色,这也体现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多民族统治的成果。

6.《田赋志·茶马》

皇清陕西差茶马御史一员,辖西宁、洮岷、河州、庄浪、甘州五茶马司各厅员。苑马司卿一员,领监七。每岁御史招商领引,纳课报部。所中马牧者给各边兵,牝者发苑马寺喂养孳息。

顺治年易马例:每茶一篦重一十斤。上马给茶一十二篦,中马给茶九篦,下马给茶六篦。凡通接西番关隘处所,拨官军巡守,遇有夹带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其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验,茶货入官,伴送夹带人送官治罪。若番僧所到处,该衙门官纵容私买茶货及私受馈送、增改关文者,听巡按查究。又进贡番僧,应赏食茶,须给勘合,付四川布政司拨发,有茶仓所支放,不许于湖、广等处买卖私茶。干镇以茶易马各番,许于开市处所互市,不容滥入边内。

五年议准,茶篦止供中马,不许开销赏番。七年题准,旧例大引茶篦官商均分……商领部引输价买茶,交茶马司,一半入官马易,一半给商发卖,例不抽税。小引包茶税分差等,每五斤为一包,每二百包为一引,发卖民用。每引汉中税银九两四钱,西安、凤翔税银一十四两。今定大小引一例平分……如有夹带私茶,严查治罪……凡镇将发银市马,查核的确,准令购买。若有载茶易马者,概行禁止。

康熙四十三年覆准,嗣后陕境交界处,盘查茶斤。行人携带十斤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驴驮车载无官引者,即系私茶,照私盐律治罪。失察官员,俱照私盐例议处。四十四年……西宁等处所征茶篦,停止易马,将茶变价折银……巡察私茶十斤以下,停其搜捕。恐沿途行人分带零运,仍照旧例缉拿处分……六十一年,又议准西宁等处行茶,原照例换马驼牛羊,并易粟谷。今将旧茶悉行变卖,以作兵饷。

雍正三年,又覆准陕省茶改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照依该商引目茶数,一一开明,不得另给印票。其应行盘查之处,照依引目及正茶、附茶斤两盘查验放,不得勒掯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查拿照私盐律治罪。如查验官故纵失察者,照依失察私盐例处分……雍正八年,题准五司茶价:西司每封九钱五分,庄司七钱五分,洮司七钱五分,河司九钱四分,甘司七钱二分。各司总在前议价值以上发卖,按季具结报部……九年,奏准令五司复行中马之法……十年,奏准中马之法,应见马给茶……雍正十三年,军需告竣,番民以中马为累,详请奉文停止。又奏准五司积贮茶二百六十余万之多,价昂难以速销,恐致霉变。令将五司库茶以次年为始,减价出售。

乾隆三年,又奉文每封改折增银五分,以三钱征收。又奉准,以五司库茶,虽经减价,然销变无几。分别年份远近,递相减价……乾隆七年奏准,令商人于是年为始,停交改折,仍交本色官茶。八年,奏准令将五司库茶发给各州、县、卫、所,易换粮石,以裕边仓积贮。

乾隆十一年,奏准部文,令将乾隆七年以后征贮新茶,照依雍正八年奏准之例,西司每封定价九钱五分。

《茶马》一目介绍了茶马法不同时期的沿革,从人员配置到易马例,以及禁止买卖私茶,否则“照私盐律治罪”,查验官失察也要治罪;官府严格控制茶价,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交易细则,主要是依靠宏观调控管理市场。

7.《田赋志·盐法》

宁郡所属各县、卫、所,向俱易买青海之盐,并无行引课税。

8.《田赋志·钱法》

皇清康熙六年,各省开炉铸钱。甘肃于巩昌府开局鼓铸。所铸钱文,一面铸“康熙通宝”四字,一面铸“巩”字,商贾有运至西宁者,后停。雍正四年,抚院石文焯摺奏暂开鼓铸,以清钱法。于五年四月内设宝巩局于兰州,按察司经铸,河桥同知监铸。动用藩库银二万两,收买各属暨宁郡户厘工字小钱,并古旧废钱铜斤入局鼓铸,开炉一十二座。七年三月内,奉文停止。